甲状腺手术操作不当致患者永久性甲状旁腺功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年因医院检查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甲状腺包块待查”,专科检查显示:右侧甲状腺可触及3cm×3cm大小包块、质软、活动度可、边界清,包块可随吞咽上下活动,最后诊断:1.双侧甲状腺腺瘤;2.右侧甲状腺乳头状待查。一星期后院方对患者进行“双侧甲状腺全切+中央区淋巴结清除”手术。术后患者出现喉部不能发声,全身发麻,手脚抽搐,喝水、进食易被呛等不适症状。两个月后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甲状腺肿瘤,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年患者因抽搐严重威胁医院住院治疗,记录”患者于1年前无明显诱因发现颈部包块,多食易饥、心悸气短、胸闷,医院就诊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给予行甲状腺癌根治手术,术后至今常有抽搐,给予补钙性治疗,抽搐无明显好转。”医院遂给予控制治疗,一星期后患者好转出院。
争议焦点
患方认为:医院在术中操作不当,误切甲状旁腺,导致患者出现永久性甲状旁腺功能减退,院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甲状旁腺损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同等责任。
院方认为:患者病例为特殊病例,医院实施手术的目的是为了挽救患者生命而切除了患者的甲状腺癌,医院在为患者切除甲状腺肿瘤过程中切除甲状旁腺,是由于患者本身疾病的特殊,致使手术难度巨大以及进行肿瘤手术的原则系尽量多的切除病变组织所致。本质上是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导致并发症,医院无因果关系,院方不承担责任。
双方争议较大,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
司法鉴定
患者病情符合永久性甲状旁腺功能性减退,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患者的病情较为复杂,手术难度颇大,发生甲状旁腺损伤的并发症的可能性增高,与其目前的永久性甲状旁腺功能减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存在的过错有:1、手术前准备不充分;2、手术中未尽到对甲状旁腺的充分注意及仔细检查义务,误切甲状旁腺与患者的甲状旁腺损伤亦有一定关系。鉴定意见为:
1.医院在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
2.医院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的永久性甲状旁腺功能性减退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系同等原因。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之处:1.术前准备不够充分;2.术后对病情的观察不够仔细;3.病历文书书写欠规范。结合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法院判令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同等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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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有芬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贾有芬律师,云南璇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从业至今专注于常年法律顾问、民商刑事诉讼。特别是医疗纠纷的处理,多年来上百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经验,医院多场“主题—《医疗纠纷法律风险防控》”专场讲座、培训。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法律风险防控板块业务水平精湛,并致力于专注医疗纠纷,为云南省医疗大健康领域领衔律师。
秉承执业理念:通过专业、尽心尽职的维权服务,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所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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