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用药原则解读

时间:2016-12-30来源:相关医院 作者:佚名 点击:

妊娠期用药是个非常复杂深奥的问题。孕妇到底可不可以用药?怎样用药?网上随便搜索一下,就有一大堆答案,但是对于没有医学基础的读者,往往无所适从。我想就从行医过程中遇到的4个真实案例入手,深入浅出地讲一下妊娠期用药的原则问题,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和启发。

A医生是一位女麻醉师,医术精湛,不论是全身麻醉还是椎管阻滞都做得得心应手。可是她自己第一次怀孕的时候,却在妊娠中期三维B超排畸检查中发现了胎儿患有严重的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畸形――法乐氏四联症,最后在妊娠晚期发生了胎死宫内。

分析原因,A医生在妊娠期仍经常为患者实施静脉吸入联合的全身麻醉,尽管患者戴有面罩,也难免会有少量吸入麻醉剂扩散到周围的空气中,而坐在患者头侧的麻醉师就经常吸入低浓度这种麻醉剂,从而导致孩子发生畸形和死亡。医院按工伤待遇补偿了A医生,并在她第二次计划妊娠之前就调离了麻醉岗位,直到哺乳期结束。这次,A医生有了一个健康的孩子。

这个案例说明,生长发育中的胎儿对某些药物、化学物是非常敏感的,对成年人无害的剂量,却能导致胎儿畸形、死亡等严重后果。因此妊娠期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接触各种药物和化学物品,对于医护职业、生物学、化学、分析、检验、放射等岗位工作者,尤其要注意孕期的职业防护,必要时要在备孕期就申请调离岗位,以保障胎儿的健康。

B女士的宝宝今年两岁,十分活泼可爱,是家里几代人的宝贝。但家人发现宝宝只对他看到的事物产生反应,而对讲故事,播放儿童歌曲不敏感,医院检查。医生的话让全家人仿佛掉进了冰窖:宝宝双耳听力为零。原来B女士在怀孕4个月的时候,因长智齿并发牙周炎,红肿疼痛,无法进食,不得以接受了消炎和拔出智齿治疗。

当时B女士认为拔牙是个小手术,并没有告诉口腔科医生她怀孕了。翻看当初的治疗病历,上面写着:手术前后应用硫酸依替米星注射治疗。这种药物恰好属于氨基糖甙类,具有耳毒性和肾毒性,就是这种药物损伤了当时还是胎儿的宝宝的第八对脑神经――位置感觉与听觉神经。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某些特定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可能造成胎儿特定的损伤。胚胎期形成畸形的类别,与胎儿接触药物时器官的发育阶段有明显关系。胚胎第4周,内耳及听神经开始生长发育,直至7个月才能发育完成。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具有耳毒性,对胎儿的不良影响是使其正在发育的听神经受损,所以是妊娠期禁止使用的药物。

C女士是一名经济学记者,第一次怀孕在三个月的时候流产,让C女士和丈夫非常伤心。检查发现,原来C女士患有桥本氏病,导致妊娠不能正常维持。经过半年多的治疗和休养,C女士再次怀孕。产科医生为她开具了左旋甲状腺素片,叮嘱她每日服用,定期复查甲状腺激素与促甲状腺激素水平。C女士却拒绝,她坚持认为怀孕期间不能服用任何药物,所有药物都会损害胎儿健康。

对此,医生向她做了耐心解释:桥本氏病本身没有足够的甲状腺激素分泌,又被称作“甲减”,外源性激素的补充恰好代替了她本身分泌不足的部分,能够维持妊娠,避免再次流产。而且,由于甲减,孕妇体内的促甲状腺激素是分泌过度的,会导致胎儿在宫内受到高浓度的促甲状腺素激素作用,因此服用甲状腺素也是必须的。经过这样的解释,C女士听从了医生的建议,10个月后,她生出了一个健康的宝宝。

开始的两个案例想必让大家视妊娠期用药为洪水猛兽。但是这第三个案例告诉我们,合理的药物治疗是维持妊娠和保证母亲和胎儿健康的必要手段。内分泌疾病的激素调节;对于妊娠期高血压、糖尿病、胎儿发育迟缓而进行的针对性治疗药物;保胎药物;抑制自身免疫的药物;抗血栓类药物;如果对症使用,都被临床实践证明对胎儿存活和健康有益。例如保胎药物硫酸镁,在妊娠34周前使用,被证实对降低新生儿脑瘫的发生有显著的好处。

第四个案例是一起医患纠纷,D女士在妊娠早期发生了上呼吸道感染和发热,医生为她开具了抗病毒药物,解热药物和一种中成药。使用了3天后,D女士阅读药物说明书时,惊恐地发现,3种药物分别是妊娠慎用、禁用和忌用。医院寻求解决办法,医院认为妊娠早期发热容易导致胎儿畸形,在这种情况下用药得当。D医院书面保证孩子健康,医院拒绝出具这样的证明,让D女士自己决定孩子的去留。思子心切的D女士和丈夫反复商量后决定留下孩子,经过全面孕检和三维彩超排查,孕期并未发现异常。

但是孩子出生后却出现了严重黄疸,确诊为先天性胆道闭锁。医患双方因此打起了官司,D医院为她开的药物引起胎儿畸形,医院方却认为胎儿畸形是多因素造成,最大可能是基因缺陷和宫内感染,而在全世界范围内并无这几种药物导致胆道闭锁报道。法院最终裁定,医院无法证明D女士的孩子先天胆道闭锁畸形与早孕期用药无关,由医院承担孩子全部后续治疗及康复费用。这起纠纷让医患双方都经受了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这个案例又说明,很多药物对胎儿的危害尚不明确,个体差异大,因此必须谨慎对待,责任重大,重要的是孕妇有知情和参与权。因为医学伦理道德的关系,很多新药不可能实验性地应用在孕妇身上,也就没有孕妇使用后的致畸统计,因此,越来越多的药物被标记为妊娠期慎用、忌用、禁用,妊娠期无药可用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就本例中,D女士孩子的胆道闭锁与早孕期间服药到底有没有关系,恐怕是永远无法解答的迷。

综上所述:妊娠期接触某些药物能导致胎儿严重急性和致死性疾病,妊娠期接触另一些药物也能导致胎儿特定器官的损伤,妊娠期合理用药又是保障母儿健康不可或缺的手段。现在对妊娠期用药的了解还只是冰山一角,因此慎重配方、知情协商、权衡利弊是妊娠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作者是医院主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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